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
居间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本合同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通过网上租赁登记系统签订。
租赁房屋持有权属证书的,合同中所签订的租赁房屋的信息与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实现即时关联,输入权属证书编号后,权利人名称、房屋座落和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将从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自动调取。如房屋存在被查封、冻结、权属存在争议和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系统将不支持打印;如房屋产权存在共有、已设定抵押或已经通过本系统签订过租赁合同,合同的签订同样受到限制,须按照系统提示经各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继续操作。
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因该房屋尚未在青岛市房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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